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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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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其他管理规定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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