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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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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一、视同买办房屋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屋的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房屋交换


  行为的内容是:


  (1)房屋使用权交换。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使用者可以通过变更租赁合同, 办理过户手续,交换房屋使用权。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不征收契税。


  (2)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双方应订立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契税手续。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于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7.其他情形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券转股权的企业,对债券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汇总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汇总统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五、房屋权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解释】假设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非住宅契税税率为5%。


  ①如果购买的是一套普通住宅,车位与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1.5%,如果单独计价,则普通住宅按1.5%交纳契税,车位按5%交纳契税。


  ②如果购买的是一套非普通住宅,车位与非普通住宅是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3%,如果单独计价,则非普通住宅按3%交纳契税,车位按5%交纳契税。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5.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六、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七、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注:优惠税率: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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