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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日期: 2017-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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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三、适用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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