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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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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征税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若减征。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搬迁企业的用地


  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企业的绿化用地


  在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等非建筑物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理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路用地;


  ⑤通信、输变电线路用地。


  (2)以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用地,照章纳税。


  15.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用地,照章纳税。


  1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及生活区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用地,照章纳税。


  18.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城傎土地使用税免征,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1)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照章征税外,其他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


  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地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信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用地,照章纳税。


  22.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1)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傎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港口其他用地,照章纳税。


  23.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傎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傎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征收城傎土地使用税。


  24.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傎土地使用税;


  (2)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税;


  (3)对监狱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税;


  (4)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照章纳税。


  2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6.邮政部门的土地


  (1)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照章征税。


  (2)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土地,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28.供热企业自用土地


  向居民企业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0.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对人民银行总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1.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32.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3.核电站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廉租住房用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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