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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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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6
问: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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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4
问: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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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3〕117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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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5
问: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1号《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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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4
问: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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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1
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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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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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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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0
问: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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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1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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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36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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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5
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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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0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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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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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三北地区”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6〕94号《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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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93
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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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9
问: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答: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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