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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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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2
问: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5〕23号《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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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8
问:免征房产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答:根据财税〔2004〕36号《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 149 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条款作废)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 年12 月31 日,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7号《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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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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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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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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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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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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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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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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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的房产税可申报自行计算扣除?答:根据财税〔2008〕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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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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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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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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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8〕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房产税(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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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94
问: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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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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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132号《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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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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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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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1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出租房免租期间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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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7
问: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107号《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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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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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然林二期工程相关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1〕90号《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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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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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1〕118号《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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