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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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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接收股东划入或赠予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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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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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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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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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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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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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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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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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产品的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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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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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答: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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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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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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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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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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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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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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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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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答:依据最新文件: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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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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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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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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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序号优惠期间年应纳税得额区间征收率文件号1长期小型微利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2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1〕117号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5〕99号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7〕43号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8〕77号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财税〔2019〕13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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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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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份减半)?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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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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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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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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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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