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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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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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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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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免税收入有哪些?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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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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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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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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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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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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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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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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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以全额扣除?答: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培养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但需与职工教育经费区分核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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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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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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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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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按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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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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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技术开发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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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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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比例企业类型扣除政策及优惠期限依据文件50%一般企业法定加计扣除比例为50%,长期有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发改运行〔2021〕602号75%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00%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75%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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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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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比例企业类型扣除政策及优惠期限依据文件50%一般企业法定加计扣除比例为50%,长期有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发改运行〔2021〕602号75%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00%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75%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8〕99号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的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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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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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1月1日起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的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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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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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1月1日之前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的政策?答: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研发人员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研发设备的折旧、租赁费及维修检验等费用(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和鉴定费用。(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二、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如下:【文件一】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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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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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深圳各年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每年度会发布深圳普通住房标准通知)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最新政策】2019年11月深圳市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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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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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注释】各地普通住房标准以各地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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