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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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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军人用、救灾用、水库移民用的粮食和土豆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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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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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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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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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75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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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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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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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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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第17号《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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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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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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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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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答: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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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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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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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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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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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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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计算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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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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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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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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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产品进项税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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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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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生产者(增值税条例免征增值税)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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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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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条例免征增值税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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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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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3、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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