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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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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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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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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4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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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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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答:根据财税〔2012〕15号《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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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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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计征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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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2
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7〕83号《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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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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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2〕89号《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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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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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序号税号化肥名称128342110肥料用硝酸钾231042090其他氯化钾334043000硫酸钾4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531053000磷酸氢二铵6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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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13
问: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范围?答:根据财税〔2001〕113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根据国税函〔2009〕430号《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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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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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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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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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项目政策内容一、主要产品财税〔2001〕121号《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二、其他产品6、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7、精料补充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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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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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动漫企业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答: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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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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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答:根据财税〔2013〕98号《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增值税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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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2
问: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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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3
问: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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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02
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军人用、救灾用、水库移民用的粮食和土豆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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