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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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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文号成文日期2024-04-16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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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36
问:个人转让住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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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32
问: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5〕48号】五、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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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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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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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29
以房产投资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房产投资类别政策内容土增税依据文件一、企业改制重组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暂免征财税〔2015〕5号、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1.企业合并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免征同上2.企业分立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免征同上3.改制时用于投资(非房地产开发)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征同上5.改制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征同上4.改制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五、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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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0
问:深圳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深圳各年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每年度会发布深圳普通住房标准通知)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最新政策】2019年11月深圳市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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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8
问: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注释】各地普通住房标准以各地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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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8
问: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7号《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条作废)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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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3
问: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上述文件中规定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一般地主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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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5
问: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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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02
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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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89
问: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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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8
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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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90
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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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1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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