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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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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6
问: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答: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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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西部地区企业符合条件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答: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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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4
问:西部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必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应条款项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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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6
问:西部地区不符合鼓励类产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停止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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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8
问:西部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优惠条件的企业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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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4
问: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转让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税?答:根据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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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5
问: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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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
问:转制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3〕137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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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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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高校经批准的收费和财政拨款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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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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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高等或职业学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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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6
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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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
问: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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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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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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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5
问: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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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
问:体育彩票发行收入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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