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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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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9
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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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4
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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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7
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业生产、蓄禽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分析】:根据2号文的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条件有:(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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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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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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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
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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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
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注: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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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2
问: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收入的范围?答:根据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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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2
问: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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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4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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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08
问: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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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
问: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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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
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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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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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5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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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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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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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
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免税收入有哪些?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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