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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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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0
问: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132号《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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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6
问: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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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1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出租房免租期间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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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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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0〕107号《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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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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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然林二期工程相关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1〕90号《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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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1
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1〕118号《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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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96
问: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2〕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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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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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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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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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59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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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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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83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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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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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94号《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根据财税〔2000〕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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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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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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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0
问: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117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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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9
问: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含居住用房)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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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95
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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