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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87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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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5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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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7
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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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7
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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