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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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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一、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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