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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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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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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税收政策项目内容优惠政策文件号一、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分红收入(投资收益)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上述1、2条)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二、企业证券投资基金财税〔2008〕1号财税字〔1998〕55号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号三、居民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1、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利润分配所得作为征税收入并入企业收入申报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2、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从合伙企业收取的分红款不用再缴所得税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股利、分红收入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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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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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适用条件】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2.具有合理商业目的;3.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4.自股权或资产划转日(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5.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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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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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注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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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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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文号成文日期2024-04-16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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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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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标准(2023年版)序号类别扣除明细扣除方式月标准(限额)年标准(限额)扣除人备注1法定扣除费用固定扣除费用定额按月扣除 5,000 60,000 本人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2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及公积金养老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医疗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失业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住房公积金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3六项专项扣除费用(1-5项为2019年1月1日执行)1.1、子女教育定额按月扣除 2000/个  24000/个  父母 每个子女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父母分别按50%或选择其中一方按100%扣除,扣除额2023年1月起每人每月由1000提高至2000元1.2、继续教育定额按月扣除 400 4,800 本人/父母 学历继续教育,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本科及以下学历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定额按年扣除 3,600 本人 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年度扣除(按年扣除)2、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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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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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优惠期限税率文件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或季度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财税〔2013〕52号、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5〕9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7〕76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或季度不超过45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普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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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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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21年度起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分项计算改为统一计算加计扣除限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四、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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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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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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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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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标准(2022年版)序号类别扣除明细扣除方式月标准(限额)年标准(限额)扣除人备注1法定扣除费用固定扣除费用定额按月扣除 5,000 60,000 本人 2018年10月1日起固定扣除基数由“3500”调增至“5000”2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及公积金养老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医疗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失业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住房公积金据实按月扣除 本人 网上打印缴费明细单3六项专项扣除费用(1-5项为2019年1月1日执行)1.1、子女教育定额按月扣除 1000/个  12000/个  父母 每个子女的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父母分别按50%或选择其中一方按100%扣除1.2、继续教育定额按月扣除 400 4,800 本人/父母 学历继续教育,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本科及以下学历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定额按年扣除 3,600 本人 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年度扣除(按年扣除)2、大病医疗汇算清缴时扣除 1.5万—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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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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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答: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但再考虑扣除当月正常工资低于5000元的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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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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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住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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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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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字〔1995〕48号】五、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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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33
问: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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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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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投资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房产投资类别政策内容土增税依据文件一、企业改制重组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暂免征财税〔2015〕5号、财税〔2018〕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1.企业合并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免征同上2.企业分立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免征同上3.改制时用于投资(非房地产开发)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征同上5.改制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征同上4.改制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五、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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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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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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