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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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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2
问: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1号《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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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99
问: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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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7
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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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3
问: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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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6
问: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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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7
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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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18
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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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1
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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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6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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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0
问:对“三北地区”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16〕94号《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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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5
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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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99
问:劳改劳教单位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答: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2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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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7
问: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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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3
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税函〔1996〕656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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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1
问: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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