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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361
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8
问: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7号《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条作废)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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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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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上述文件中规定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一般地主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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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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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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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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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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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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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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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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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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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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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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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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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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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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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税目文件号不征税或优惠政策(一)烟无(二)酒及酒精国税发〔1993〕153号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三)化妆品国税发〔1993〕153号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税发〔1994〕142号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无(五)鞭炮焰火国税发〔1993〕153号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六)成品油财税〔2006〕33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国税函〔2006〕1183号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税函〔2010〕205号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财税〔2010〕98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财税〔2011〕7号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财税〔2011〕46号财税[2010]118号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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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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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政策内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享受优惠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据文件号: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即征即退税额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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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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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还?答:根据财税〔2011〕107号《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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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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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类型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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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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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档次优惠政策优惠期间适用企业类型1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215%经营期在15年以内(含15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3五免五减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4二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二免三减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510%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6不征税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7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8软件2年折旧或摊销外购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企业外购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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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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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答:根据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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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72
问: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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