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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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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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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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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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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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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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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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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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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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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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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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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婚姻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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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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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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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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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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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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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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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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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范围?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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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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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根据国务院令第611号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制订)的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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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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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答:财税〔2016〕25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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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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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一、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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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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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根据财税〔2002〕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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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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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2000年国务院令第294号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根据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一)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二)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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