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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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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5
问:对个人取得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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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6
问: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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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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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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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1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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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24
问: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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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2
问: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8〕55号《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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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
答: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8〕60号《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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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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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范围?答: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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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0
问: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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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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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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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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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助免征个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1、不征个税的法律依据根据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误餐补助金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误餐补助标准,超出部份须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误餐补助须有证材料(如:外出派遣单),并注明经办人、事项和外出地,最好与外出办事费用一起报销,不要另外单独发放。4、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同一城市,只是出外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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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0
问:企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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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7
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1、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的法律依据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差旅补助金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差旅补助标准,超出部份须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差旅补助必须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列明,不得另外单独发放。4、根据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外地出差)。5、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6、差旅费津贴主要包括差旅伙食补助和出差额外补助,其他费用一律凭费用单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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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3
问:企业差旅费列支范围?答:根据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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