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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8
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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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69
问: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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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5
问:个人收取的保险赔款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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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
问:个人收取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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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2
问:个人收取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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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5
问:个人收取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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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29
问:个人取得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各项奖金免征个税明细表序号奖金名称归属领域个税优惠依据文件1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教育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2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教育、科字、技术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3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教育、科字、技术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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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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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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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02
问: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2〕59号《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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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5
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办发〔2004〕10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规定: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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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8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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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9
问: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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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16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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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46
问: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答: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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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82
问:企业新聘退役士兵的工资(每年4000元)和社保费可以抵减企业相关税费?答:根据财税〔2014〕42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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