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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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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3
问:对矿山企业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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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88
问: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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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1
问: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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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300
问: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答: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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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哪些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油发〔1990〕3号《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3.输油气管线用地。4.通讯天线用地。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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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3
问: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0〕853号《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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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60
问: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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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发〔1991〕140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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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5
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1996〕656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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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7
问: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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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68
问: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0〕97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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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101
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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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4
问:邮政企业的房产和土地征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2001〕379号《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规定: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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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59
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国税函〔2001〕770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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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5
点击次数: 71
问: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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