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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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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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