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转让住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释】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