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