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