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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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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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