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