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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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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

政策内容

一、非货币性投资

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1、评估增值递延收益按5年分摊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可分期结转收入

3、转让所得金额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4、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5、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资产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6、该投资5年内转让、收回或注销,停止递延政策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税务备案登记

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8、适用范围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9、非货币资产投资概念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二、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3]75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进口飞机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按5%征收进口增值税

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关税〔2013〕53号和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生产加工销往内地照章征税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进口所需机器设备等予以免税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4、允许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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