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