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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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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6656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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