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