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