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税收优惠 Solutions
Solutions

税收优惠

问: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 2017-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47

 

问: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税〔200824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