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税〔2007〕124号《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