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制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税〔2003〕137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