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哪些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