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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日期: 2017-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5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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