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1〕89号和财税〔2016〕73号《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