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