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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排随军家属就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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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排随军家属就业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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