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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收益“营改增”后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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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收益“营改增”后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营业税文件(旧):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文件(新):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文件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故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不征增值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有价证券,故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益需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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