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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日期: 2017-08-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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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税目

文件号

不征税或优惠政策

(一)烟

(二)酒及酒精

国税发〔1993〕153号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财税〔201493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三)化妆品

国税发〔1993〕153号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4〕142号

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国税发〔1993〕153号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财税〔2006〕33号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6〕1183号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税函〔2010〕205号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财税〔2010〕98号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1〕7号

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财税〔2011〕46号

财税[2010]118号

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187号、

财税〔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2013〕105号

2013111日至201810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财税〔2014〕15号

20141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1493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小汽车

财税〔2006〕33号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国税函〔2008452

企业用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财税〔2006〕125号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7〕1071号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汽车轮胎

财税〔201493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八)摩托车

财税〔201493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财税〔2006〕33号

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以下的手表不征消费税

(十一)游艇

财税〔2006〕33号

非机动艇不征消费税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财税〔201516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十五)涂料

财税〔201516

201512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1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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