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文件号 | 不征税或优惠政策 |
(一)烟 | | 无 |
(二)酒及酒精 | 国税发〔1993〕153号 |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财税〔2014〕93号 |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
(三)化妆品 | 国税发〔1993〕153号 |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
国税发〔1994〕142号 | 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无 |
(五)鞭炮焰火 | 国税发〔1993〕153号 |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六)成品油 | 财税〔2006〕33号 |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
国税函〔2006〕1183号 |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
国税函〔2010〕205号 |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
财税〔2010〕98号 |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
财税〔2011〕7号 | 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
财税〔2011〕46号 财税[2010]118号 | 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 |
财税〔2011〕87号、 财税〔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 |
财税〔2013〕105号 | 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
财税〔2014〕15号 | 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财税〔2014〕93号 |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
(七)小汽车 | 财税〔2006〕33号 |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
国税函〔2008〕452号 | 企业用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财税〔2006〕125号 |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国税函〔2007〕1071号 |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汽车轮胎 | 财税〔2014〕93号 |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
(八)摩托车 | 财税〔2014〕93号 |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 无 |
(十)高档手表 | 财税〔2006〕33号 | 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以下的手表不征消费税 |
(十一)游艇 | 财税〔2006〕33号 | 非机动艇不征消费税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 无 |
(十三)实木地板 | | 无 |
(十四)电池 | 财税〔2015〕16号 |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十五)涂料 | 财税〔2015〕16号 |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