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