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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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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61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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