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0〕88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