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