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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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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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