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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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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答:根据2007国务院令第5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注: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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