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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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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最新文件: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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