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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产品的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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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产品的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经200711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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